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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5-09-17 文章来源: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作者:佚名

  

  (兵团)文综罚告字〔2025〕F-2号

  当事人: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673448395L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L-XB-10004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马钟山

  住所(住址等):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258号金谷大酒店七楼705室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一案,经调查:

  2025年5月7日执法人员李飞(32000021025)、刁海迎(32000021004)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当日,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兵团)文综改字〔2025〕023号),要求当事人在2025年5月21日17时前作出如下改正:1.补足质保金或者依法取得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保金数额的银行担保。2.在银行完成办理质保金补缴工作7个工作日内,将补缴质保金的证明文件扫描件上传至全国文化和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质保金管理”栏目。随后,执法人员拨打当事人预留电话,接听电话的是名女同志,答复不是马钟山,也不认识马钟山。因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2025年5月7日在官网发布《关于对旅行社未按时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予以责令改正的通告》,公告30日至2025年6月5日视为送达,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兵团)文综改字〔2025〕023号)责令当事人限期15日改正。截止2025年6月19日,当事人未向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提交补足质保金或者依法取得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保金数额的银行担保证明文件。

  2025年6月2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对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由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李飞(32000021025)、刁海迎(32000021004)具体办理。

  2025年6月26日10时33分至2025年6月26日10时57分,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李飞(32000021025)、刁海迎(32000021004)前往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营许可证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258号金谷大酒店七楼705室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地址已用作他途,经与物业公司核实,该地址由新疆起点能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并用作办公场所。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责令改正通知书》((兵团)文综改字〔2025〕023号)1份(共1页);

  2.《关于对旅行社未按时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予以责令改正的通告》在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官网进行公示的截图1份(共2页);

  3.现场勘验证据1份(共3页);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

  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五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其中对你单位拟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路36号

  联系人:李飞(32000021025)联系电话:0991-289031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7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wtgl.xjbt.gov.cn/c/2025-07-21/84253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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