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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5-09-28 文章来源: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作者:佚名

  

  

  赫广达(居民身份证1307031978072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现对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和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文综罚字〔2025〕01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文综罚字〔2025〕01号

  当事人:赫广达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号码:13070319780723××××

  住所(住址等):天津市津南区明景苑××-×-×××

  2025年3月12日,根据有关线索,执法人员到你位于天津市津南区明景苑××-×-×××的住所进行执法检查,你现场配合检查。现场发现:你未办理《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你住所内发现有名为《××××× 第五卷(32开)》等共30种79册图书(现场扣押时的书写方式为32种79册,在申请鉴定时,因鉴定部门对涉案图书的名称、分类等进行了更改,合并了部分图书种类,最终确定涉案图书为30种79册,实则为同一批图书)涉嫌为非法出版物,同时,发现印制图书用的胶装机1台(型号:古德GD-460A)、裁纸机1台(品牌:古德)和打印机1台(型号:EPSON L1800)。执法人员根据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上述物品依法采取扣押措施。

  3月12日,经批准,我局决定对你立案调查。

  经查,你的姓名:赫广达,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780723××××,无固定工作,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建设街×号,实际租住地址:天津市津南区明景苑××-×-×××。

  你述称,自2023年3月开始,在孔夫子旧书网和闲鱼上销售翻新的二手旧书。2024年12月29日,因未按照孔夫子旧书网的要求交费,孔夫子旧书网将你在该网站开设的店铺关停。随后,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推特网站认识一些和你有共同特定历史情节爱好的人,并加为微信好友。这些人中有的人给你提供了上述扣押图书的电子版文稿,你使用自购的裁纸机、打印机和胶装机等工具设备进行打印并装订成册,再通过微信向这些人销售。买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购书费用,你通过快递将图书邮寄给买家,进而完成交易。

  关于上述图书的印制和销售数量,你述称,是根据买家的购买需求临时印制,为避免一次一印的麻烦,一般同一种图书一次印制2到3册,印制和销售上述图书的具体数量已记不清了。关于上述图书的销售价格和利润,你述称,32开的图书58元/册、16开的图书90元/册,每册图书的利润10块钱。经执法人员核对,依法扣押的79册图书中,32开的图书共52册、16开的图书共27册。执法人员要求你提供上述扣押图书的电子版文稿、你与买家通过微信销售上述图书的聊天记录和收款记录等证据材料。你述称,上述图书的电子版文稿、你与买家通过微信销售上述图书的聊天记录等信息大多都已删除,你可以将尚未删除的上述图书的电子版文稿和与买家交易的聊天记录提供给执法人员。最终,你提交了《××史》《×××的历程》2种图书的PDF格式电子版文稿,以及与微信名为“二次元象酱”的买家的微信聊天和收款记录截图(证明销售涉案图书1册,销售金额58元)、与微信名为“闹市”的买家的微信聊天和收款记录截图(证明销售涉案图书2册,销售金额116元)。

  3月19日,我局将涉案图书样书送交天津市出版物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其中26种图书为非法出版物,4种图书为违禁出版物。4月14日,经你同意,执法人员到你位于天津市津南区明景苑的租住地,依法将涉案图书的鉴定意见告知你,同时将“扣押的79册图书的名称、分类、开本等有变化,与前期案卷文书表述不一致,实际为同一批图书”的情况一并告知,你对此无异议。

  一、关于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的规定,你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图书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相关网站搜集组稿涉案图书的电子版文稿,经审核校对形成终稿,使用自购的打印机、裁纸机和胶装机等工具设备进行印制、装订成册,再对外销售获利,并且涉案图书均被鉴定为非法出版物或违禁出版物。你的上述行为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扣除成本后的获利数额,没有成本或者成本难以计算的,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即为违法所得”的规定,本案查明你分别向微信名为“二次元象酱”和“闹市”的买家售出涉案图书共3册,每册的利润为10元,你获利数额为30元,故认定你的此部分违法所得为30元。

  你在从事涉案图书的出版业务中,使用打印机打印电子版文稿,使用裁纸机和胶装机将打印的文稿装订成册,在该违法行为过程中,裁纸机和胶装机具有功能的专一特定属性,故应认定为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而打印机也可用于日常其他办公活动,不认定为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案件调查过程中,你有如下情形: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数量较少(82册,包括扣押的79册和销售的3册),违法所得较少(30元),危害后果较轻;承认了相关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你无固定工作、生活较为困难。综合考虑,认定你具有酌定从轻情形,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你具有从轻情形,处罚的数额介于最低区间范围。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综合考虑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决定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出版物79册(非法出版物60册,违禁出版物19册),没收胶装机1台(型号:古德GD-460A)、裁纸机1台(品牌:古德),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并处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

  二、关于你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你通过相关网站搜集组稿涉案图书的电子版文稿,经审核校对形成终稿,使用自购的打印机、裁纸机和胶装机等工具设备进行印制、装订成册,再对外销售获利,其中4种19册涉案图书被鉴定为违禁出版物。你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十)项的规定。

  你出版的涉案4种19册违禁出版物(均为32开),每册售价为58元,故认定你的违法经营额为1102元(19×58);鉴于你未实际售出,故认定无违法所得。  

  案件调查过程中,你有如下情形: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数量较少(19册),未实际售出也未造成传播,危害后果较轻;承认了相关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你无固定工作、生活较为困难。综合考虑,认定你具有酌定从轻情形,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你具有从轻情形,处罚的数额介于最低区间范围。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出版物19册(不再执行),并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综上,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决定合并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出版物79册(非法出版物60册,违禁出版物19册),没收胶装机1台(型号:古德GD-460A)、裁纸机1台(品牌:古德),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并处人民币15000元的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到工商银行天津分行等非税收入代收网点或者通过工商银行等银行的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告发布之日为:2025年9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s://whly.tj.gov.cn/XWDTYXWZX6562/TZGGYXXGKX5995/202509/t20250928_7143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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