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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文旅融合发展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5-10-21 文章来源: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作者:佚名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国家关于生态保护修复、文旅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我省国土空间生态高质量修复,探索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与文旅资源开发有机融合新路径,制定本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9月17日

  支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

  生态修复与文旅融合发展利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国家关于生态保护修复、文旅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我省国土空间生态高质量修复,探索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与文旅资源开发有机融合新路径,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生态修复为基础,以文旅融合发展为引领,以创新机制为动力,坚持“以用定治”,推动“矿山复绿”,激活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旅游新价值,有效促进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美丽河南”增添新动力。

  (二)工作目标。通过“盘活废弃矿山存量建设用地+产业发展”,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经济发展同频共振,到2030年,在全省范围内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转型发展旅游目的地。同时,探索构建“矿山生态修复+文旅产业导入”的长效联动机制,综合利用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资源,加快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走出一条保护与开发并重、文化与旅游相融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发展新路子。

  (三)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融合发展。以生态修复为先导,坚持系统观念、统筹谋划,结合后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等需求,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休闲农业、体育康养、文化教育、旅游观光等特色产业融合发展,实现由重点整治、单一要素向系统治理转变,引导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迈向产业化、多元化、系统化,着力提升矿山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文旅赋能,互促互融。鼓励利用矿山天然的地形地貌和资源禀赋,发展科普、研学、体育、文娱等文旅业态,打造别具特色的矿山主题旅游目的地。探索建立生态修复与文旅开发的互促互融机制,通过旅游收入反哺生态修复,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权属清晰,管理规范。要依法依规界定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范围,把准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政策底线。厘清产权关系和利益相关方,明确事权责权,确保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文旅融合开发规范有序开展。修复治理工程实施过程中,按照“必要合理”“影响最小化”要求,严格控制新进采挖,禁止土石料私自外运销售。确因必要削坡减荷、危岩清理,土石料确有剩余的,可进行对外销售。凡涉及剩余石料对外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所得收益均应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盘活资产,在地利用。提倡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原生态修复利用,不搞大拆大建,严禁滥挖乱填。注重盘活矿山历史遗留的既有厂房、矿井、矿洞、水池、机械设备等,强化在地修复利用,充分发挥其自身独有的展陈展示功能,尽可能留住矿山历史记忆,增强游客体验感。矿山遗留资产可实行资产评估重组,最大限度发挥其经济效益。

  社区参与,利益共享。建立社区参与机制,保障当地居民在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修复利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鼓励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与文旅开发,通过提供就业机会、发展民宿等方式,实现利益共享,助力乡村振兴。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调查评估。组织专业力量,对全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全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分布、规模、类型、土地性质、生态环境状况、地质安全隐患、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等基础信息,建立全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资源数据库。在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进行宜耕、宜林、宜草、宜湿、宜建或自然修复等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科学评估其旅游开发价值与潜力,为文旅开发提供科学依据。

  (二)明确实施主体。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历史遗留矿山进行自主治理,也可将经营权依法流转给社会资本投资主体。项目实施主体需签订生态修复与文旅开发协议,并依法依规确定参与模式及投资回报方式。

  (三)择优遴选试点。各省辖市要遵循客观实际,充分开展调查论证,做好可行性研究,选择生态受益范围广、文旅发展效益高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作为试点进行开发建设,每年从中遴选1-3个成熟度高、代表性强的项目向文化旅游和自然资源部门申报。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对各省辖市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并筛选一批经济效益好、经验可借鉴、路径可复制的示范项目进行发布推广。

  (四)科学编制方案。实行“一矿一策”,落实立项审批前置,立项核准通过后,项目单位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结合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文旅开发适宜性评价结果,编制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文旅融合发展实施方案。

  (五)开发多元产品。依托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历史文化、开采工艺和地质资源,开发工业遗址观光、科普教育、探险体验等旅游产品;依托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特色地形地貌及自然山水资源,开发休闲度假、户外运动、主题游乐等产品;依托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特色文化资源,开展矿山主题艺术创作、工艺品制作等,举办文化创意展览,打造文化演艺、民俗节庆等产品,培育矿山文旅文创新业态,推动矿山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探索结合元宇宙技术,借助数字孪生建模、3D渲染、全息成像等智能化技术、数字化工具和创新工程手段,突破传统治理模式局限,开发沉浸式矿洞探险、虚拟采矿体验等项目,为游客提供多样化、沉浸式游览体验。

  (六)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文旅融合发展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引进和推广先进的生态修复技术和旅游开发模式。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提升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文旅融合发展的科技含量和水平。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

  优化项目用地供应。各地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利用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国有建设用地发展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文化旅游等产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鼓励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满足安全管控要求且权属清晰的前提下,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将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原有采矿用地和建设用地规划为旅游用地或相关配套设施用地,用于游客中心、停车场、观景平台等文旅设施的建设。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不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原地类管理。支持结合旅游发展需要,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零星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以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的方式供应,降低土地取得成本。创新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式,探索实行跨资源、跨空间、跨权属的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模式,将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周边一定范围内的采矿用地进行组合供应,用于发展生态旅游、康养度假等文旅业态,促进资源高效利用。

  据实核定变更矿区地类。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文旅融合发展项目实施范围内涉及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等需要布局优化的,与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涉及耕地布局调整的,应确保调整后县域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

  激活土地指标权益。促进矿山土地资源盘活利用,在确保调整后本行政区域内各地类面积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允许矿山生态修复实施范围内复垦新增耕地、园林、林地、草地、湿地等农用地按规定认定地类后,用于当地占补平衡。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对拟保留用于开发建设的存量采矿用地,纳入土地储备库,优先保障文旅项目建设用地。

  (二)财税政策

  整合资金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引导作用,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对参与废弃矿山修复和旅游开发的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三)金融政策

  创新投融资形式,采取“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方式,积极引入授权-建设-运营的ABO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模式等,引导建立导向明确、路径清晰、投入持久、回报稳定的资源导向型可持续发展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生态发展基金,支持地方生态文明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将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修复与旅游开发项目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优先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融资工具。

  (四)激励政策

  积极推动“矿山生态修复+文旅融合开发”模式,大力发展废弃矿山旅游新业态,支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通过旅游化生态修复,走文化旅游新路子,创建矿山旅游品牌。对达到一定规模和评定标准的,可优先评定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等,纳入全省文旅对外宣传整体框架,促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旅游化生态修复治理健康持续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配套好相关政策,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增强长期投资信心。各级文化旅游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发改、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沟通,叠加用好各项政策红利,强化信息共享,力求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最大化。

  (二)强化服务监管。建立健全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旅游化修复利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项目规划、实施、运营等环节的监管,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同时,定期开展项目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推动项目不断完善和优化。

  (三)加强宣传推广。制定品牌营销策略,通过举办旅游推介会、参加旅游展会、开展线上线下宣传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旅游产品的宣传推广。利用新媒体平台,开展创意营销活动,提高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旅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责任编辑:张丛博


原文链接:http://hct.henan.gov.cn/2025/10-16/3235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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